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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2        浏览次数:92        返回列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规范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岗位实习,按照专业培训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应在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岗位实习。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制定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体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一年级学生不得安排在企业等单位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地下、放射性、高毒性、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商业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实习8小时以上;实习不得由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的相关问题,保证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实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并根据需要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担任实习导师。
 
第8条:实习单位应当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费用。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除或者拖欠学生的实习费用。
 
第九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频繁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在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学校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在国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外相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必要时可以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拔导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实习生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协商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实习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在国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当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责令他们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考试成绩应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实习管理,建立健全实习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等相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确保实习工作健康、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对于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和实习单位,有管理责任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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